建築糾紛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UAE) 很常見,可能涉及業主、設計師和承包商等各方。阿聯酋解決這些糾紛的主要方式包括談判、調解、仲裁和訴訟。
施工糾紛的一些主要原因和後果包括:
常見原因:
- 合約安排不善和合約條款起草不充分
- 雇主發起的範圍變更
- 不可預見的現場條件或變化
- 合約理解和管理不力
- 承包商的工作品質問題
- 承包商無法滿足時間目標
- 不付款或延遲付款
- 設計品質差
- 索賠提交中的錯誤
- 施工延誤引發的衝突
後果:
為了解決爭議,許多當事人訴諸仲裁來替代訴訟。仲裁被認為可能更快、更經濟,同時也具有靈活性、隱私性以及選擇具有專業建築知識的仲裁員等優勢。
阿聯酋法院通常如何處理建築合約中處罰條款的爭議
阿聯酋法院通常會以以下方式處理有關建築合約中處罰條款的爭議:
- 有效性和可執行性:阿聯酋法律承認協議中處罰條款的有效性,法院通常有權執行這些條款.
- 損害推定:當合約中包含懲罰條款時,阿聯酋法院通常會假定違約時損害已自動發生,而不要求索賠人證明實際損害。這將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以證明違規行為與損害之間的相關性。
- 司法自由裁量權調整處罰:雖然處罰條款通常是可執行的,但阿聯酋法律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可以調整處罰條款中規定的金額,或者如果法官認為處罰條款對一方過於濫用或不公平,則可以完全取消處罰條款.
- 延誤違約金:法院已確認,預先商定的違約金只能適用於延遲竣工的情況,不適用於部分或不履行工程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雇主有權根據其他合約或法律規定要求賠償。
- 罰款和違約金之間沒有區別:阿聯酋法院通常不會區分純粹懲罰條款和違約金條款。根據阿聯酋法律,兩者通常受到類似的對待。
- 違約金的舉證責任:由於違約金是雙方同意的,雇主在根據合約收取違約金之前無需證明實際損失。然而,根據《阿聯酋民法典》第 390 條,索賠的損害賠償水準必須與雇主遭受的損失相稱。
- 一次性總付與重新計量合約:杜拜最高法院重申了一次總付合約和重新計量合約在估計變動價格時的區別,這可能會影響處罰條款的適用方式.
- 專家證據:雖然法院在建築糾紛中經常依賴專家證據,但他們保留採納或拒絕與處罰條款和損害賠償相關的專家調查結果的自由裁量權.
阿聯酋法院通常會執行建築合約中的處罰條款,但如果認為處罰過度,他們可以酌情調整或取消這些條款。一旦處罰條款被援引,舉證責任通常會轉移給被告來證明損害,並且法院對待違約賠償金的方式與其他處罰條款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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