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布扎比沙迦的海上保險和事故
簡介
任何保險的目的都是為了在發生嚴重事故時監督風險,例如對財產和狀況的傷害,事故或死亡。 關於船舶,由於所有組成部分都與該活動有關,因此賭注更高。 例如,失去獲利的貨運或影響深遠的船舶的危險,因油污而對地球造成損害的危險以及因事故而失去海員寶貴生命的危險。
為了確保在最需要時不缺少與貨幣相關的資產的情況下,可以監督所有風險,因此船舶和船東必須購買特別的海上保險。 只需聲明,就可以在船舶上實現保險。 可以為客戶帶來利益的海上保險種類繁多,並且每種保險都是以自己的特定方式實現的。
為了在阿聯酋主要港口得到承認,船隻必須具有船體和設備以及保證和報銷保護罩。 沒有命令範圍級別,並由端口自行決定。
有幾種海上保險和事故類型可以為船東,貨物所有人和承租人提供各種保護。
代位權
代位求償是保險人償還了被擔保人的特權,可以保留在被擔保人的腳下並向可靠的第三方索賠。 擔保人從備份計劃中獲得還款的權利並不能阻止該擔保人就損失對第三方主張的權利。
通過代位,任何調養對安全網提供者都是有利的,但只限於所提供的報銷程度。 CC的第1030條規定了阿聯酋法律規定的保險人的特權。
代位求償權的限制
- 保險公司的補償金不能超過已報銷的費用。 如果安全網提供者獲得更多補償,則必須將其支付給擔保人。
- 保險人的權利沒有比被擔保人更廣泛的權利。 例如,如果擔保與可靠的第三方就第三方的責任達成協議,則該限制適用於安全網提供者。
- 根據《民法典》第1030條,備用計劃不能對被擔保人的後代或擔保人有能力代位求償。
- 第1030條的起草方式是由所有帳戶協調,並由個人擔保而不是由公司擔保。
海事事故,尤其是阿聯酋的碰撞和污染
碰撞
- 碰撞受《商海法》第318至326條的控制。 其宗旨類似於《 1910年碰撞公約》的宗旨。
-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還同意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船舶造成的其他自然危害
- 海洋狀況受到《聯邦環境保護和發展法》(24/1999)的保護。
- 所有進入阿聯酋海域的集裝箱必須具有合法的《國際油污預期證書》,並應附有公告,註明排污的日期和區域。
- 誰因違反第24/1999號法律而無意或故意損害海洋狀況的人,將負責治療或撤消損害的費用以及任何後續後果。
- 違反第24/1999號法律,可能會被處以500迪拉姆,000迪拉姆的罰款和最多五年的拘留。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同樣參加了《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件一至附件五。
打撈
- 阿聯酋批准了1989年的《 1993年國際救助公約》。營救還受到《商事海商法》第327至339條的控制。
- 根據《商事海商法》第8條,1989年的《國際救助公約》在兩個政權發生衝突的地方取得了勝利。
- 有權獲得有效救援的賠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 對於普通拖曳或領航或備用人員無需支付任何賠償。
- 此外,如果備用船隻出於明智的理由拒絕提供幫助,則無權賠償。
- 賠償措施由當事各方不同意的主管法院控制。
清除殘骸
在您所在的轄區疏散沉船有哪些標準和策略?
- 阿聯酋不是《 2007年內羅畢殘骸清除公約》的締約國,對沉船的撤離並未明確地由阿聯酋法律管理。
專家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下令驅逐破壞者?
沒有為驅逐殘骸設定方向,但是專家們可能會被勸誘廣泛的部隊命令撤離殘骸。
結論
通過航空,公路和海上旅行,海上保險和意外事故將覆蓋您產品的損失或損害。 保險公司可以提供定制的海運貨物安排,以協調您的特定業務。 他們同樣可以製定年度過境商品保護措施,這對於那些在阿聯酋擁有總的和不斷開發產品的個人來說是合理的。
依賴於負載的概念可以查看各種各樣的點差。 最後,從標準點差到其他自定義點差,可以滿足我們客戶的不同需求。
對“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海上保險和事故”有1條思考
碰撞是海事事故的主要來源,通常是由於撞入另一艘水船(倒下)或靜止物體而發生的。 這種碰撞可能與休閒船(如船和遊艇)或商用船(如游輪和貨船)有關。